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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学生大病、重病与意外事故救助帮扶基金管理办法

为发扬同济大学同舟共济的团结合作精神,帮助不幸罹患大病、重病或遭遇意外伤害的大学生及时得到有效治疗,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给予遭受意外伤亡学生的家属人道主义慰问和帮扶,经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讨论,现制定同济大学学生大病、重病与意外事故救助帮扶基金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基金的来源及资助对象

    1、本基金的来源为社会筹集,筹集的方式为自愿捐助

2、本基金的资助内容为:同济大学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因罹患大病、重病,遭遇意外伤害,需长期治疗或意外伤亡,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时,给予学生本人或其家属经济上的救助与帮扶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机构

1、本基金由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领导。

2、理事会下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管委会由捐赠方,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部分学院的代表共同组成。

3、管委会的具体职责包括:

——制订本基金的资助标准、等级、金额及具体的操作细则;

——组织实施本基金的申请、审核、发放等具体事务;

——协调和处理本基金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修订本办法,对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其它重大事宜或特殊事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基金的申请

1、凡在同济大学正式注册的因罹患大病、重病或遭遇意外伤害需长期(即半年以上)治疗,其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累计较多且造成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均有权申请本基金。如学生因意外事故而伤亡,导致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伤亡学生的家属也有权申请本基金。

2、申请本基金的学生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
2)爱祖国,立志振兴中华,愿为祖国建设服务;
3)品德良好,积极向上,勤奋学习;
4)模范遵守校纪校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生活俭朴。

3、本基金由学生本人或其家属根据基金的具体资助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将相关资料提交所在学院。

第四章  基金的资助程序

1、各学院在接到学生或学生家属申请后组织初审,通过班主任和年级辅导员了解申请人的病情和家庭经济条件等基本情况,确认申请人的资助资格。

2、资助资格确认后,由申请人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连同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由学院出具申请报告给学校学生处或研究生工作部。

3、学生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对学院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本基金管委会,管委会根据本办法,讨论确定最终资助额度。

第五章 基金的资助具体范围

1、本基金资助的大病、重病病种范围参照医学界的相关条例和规定。

2、以下所列情况,不在基金资助范围之内:

1)与伤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和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用;

2)通过司法、商业保险途径已裁决赔偿的大病、重病或意外伤害、伤亡等;

3)被资助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4)被资助人因打架斗殴、犯罪等违法违纪行为而发生致伤、致病的行为;

5)其他本基金管委会认为不应资助的情况。

第六章  基金的使用和拨付限额

1、本基金的使用和拨付限额如下。

 

一次性医疗费用

资助额度

一次性医疗费用

资助额度

2.0-4.0万元

0.5万元

8.0-10.0万元

2.0万元

4.0-6.0万元

0.8万元

10.0-12.0万元

3.0万元

6.0-8.0万元

1.5万元

12万元以上

4.0万元

 

2、受资助人每年申请和使用本基金的次数以一次为限。

3、受资助人累计受资助金额原则不超过6万元。如遇特殊情况,资助金额需要超过6万元时,经管委会讨论通过并报基金会副理事长或理事长批准后方可资助。

    4、对于一次性医疗费用在6.0-8.0万元以上,被资助人因资金困难,需在进行手术或治疗前提前使用基金的,应由本人或所属学院向管委会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管委会批准后,可提前予以拨付。受资助人出院后再根据实际发生的额度对资助金额进行重新审定,多退少补。

第七章  附则

1、本办法修订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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