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努力学习,拼搏进取,自强自立,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给予其经济上及精神上的援助,经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讨论,现制定同济大学社会捐赠助学金捐赠与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助学金的来源及资助对象 1、社会捐赠助学金的资金来源为社会筹集,筹集的方式为自愿捐助。 2、学校授权基金会代表学校筹集社会捐赠助学金,筹集的资金统一纳入基金会社会捐赠助学金账户,根据具体需要用于专项助学金的设立和使用。 3、社会捐赠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同济大学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助学金的管理机构 1、社会捐赠助学金的管理机构为同济大学社会捐赠助学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领导、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及有关单位的代表共同组成。 2、理事会下设各专项助学金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捐赠方、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及有关学院的代表共同组成。 3、理事会的具体职责包括: —— 策划、联络社会捐赠助学金捐赠项目; —— 制定、修改有关社会捐赠助学金捐赠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 —— 审核确定各专项助学金最终的资助者名单; —— 监督社会捐赠助学金的使用,定期审核财务收支; —— 联系、协调捐赠方,定期反馈信息。 4、管委会的具体职责包括: —— 制定专项助学金的评选标准、等级、金额及具体的操作细则; —— 组织实施专项助学金的申请、评审、颁发等具体事务; —— 制定专项助学金的财务预决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 —— 向理事会提交助学金资助者建议名单和资金使用报告; —— 协调和处理专项助学金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助学金的设立 1、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可设立专项助学金,资助符合特定要求的大学生。 2、专项助学金分动用本金类助学金和不动用本金类助学金两种。 3、专项助学金可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命名,助学金的名称一般由“同济大学”(或同济大学下属部门、单位、学院)、“捐赠个人或团体名称”及“助学金”三部分组成,如“同济大学曾宪梓助学金”。 4、各专项助学金必须建立管委会,管委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管理该助学金的具体事务。 第四章 助学金的申请 1、凡在同济大学正式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有权申请社会捐赠助学金。 2、申请社会捐赠助学金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家庭经济困难(符合同济大学特困生认证条件); 2) 爱祖国,立志振兴中华,毕业后愿为祖国建设服务; 3) 品德良好,积极向上,勤奋学习; 4) 模范遵守校纪校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生活俭朴; 5) 专项助学金其他具体评选条件。 3、社会捐赠助学金由学生本人根据各专项助学金的具体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助学金的评审及颁发 1、各学院在接到学生申请后组织初评,通过班主任和年级辅导员了解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优先排序,评选出资助者初选名单,并将该名单提交给学校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复审。 2、学校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对学院提供的初选名单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候选人名单提交给各专项助学金管委会,管委会根据专项助学金的评选要求对候选人进行评审,在充分征求捐赠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资助者建议名单,并将该名单提交给理事会复核。 3、理事会对资助者建议名单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的资助者名单。 4、原则上各专项助学金每年评选、颁发一次。 第六章 附则 1、对于本办法颁布前学校现有的社会捐赠助学金,原则上按已签订的助学金捐赠协议进行管理。 2、对于本办法颁布之后学校新设的社会捐赠助学金,统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3、对于具有特殊要求的社会捐赠助学金,可视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4、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以同济大学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助学金捐赠。 5、学校鼓励校内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助学金捐赠信息,协助基金会策划助学金捐赠项目。 6、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7、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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